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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神律所】专题:在上海试点“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海关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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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1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神律所】(微信号hisu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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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我做/You think we do

     

近年来,邮轮出境游受到国人的追捧,而邮轮经济成为中国的朝阳产业。2017年,挂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近1,200艘次,进出境游客达到495万人次,拉动了数百亿的旅游消费 ,邮轮经济对中央、地方的贡献有目共睹。如何为邮轮公司的发展创设良好的营运环境、让其取得稳定而长足的进步,是政府当前需要做好的一篇文章。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在上海吴淞口、国客中心挂靠的邮轮在本地补给船上日常用品时遭遇难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邮轮需补给的物品超过3万种,大部分是游客(人们)在游程(日常生活)中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如食物饮料、清洁用品等。但有些日常用品中含有化学物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洗涤剂和消毒液。除日常用品外,邮轮还需补给一些特殊用品,如少量的装潢用水泥、粘合剂、船用燃油过滤添加剂、空气净化材料、活性炭等。含有化学物质的日常、特殊用品往往会被归为“危险化学品”。由于邮轮是旅客运输船舶,一旦被归为“危险化学品”,即使非常普通的日常用品也会被中国海关禁止上船。海关的“强硬做法”迫使大部分邮轮绕道韩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地区)进行补给,给邮轮公司经营造成不便、也增加了营运成本。
 
为了缓解邮轮公司的补给问题,一些地方海关做了有益的尝试。如上海吴淞海关适度允许挂靠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的邮轮在本地补给洗涤类和消毒类物品,但对邮轮补给其他类别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还是禁止的(邮轮公司可事前申报,吴淞海关一事一议,如允许则特批)。总体而言,我国尚缺乏有利于国际邮轮在境内补给的、配合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挂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的服务对象绝大部分为我国游客,邮轮补给的日常、特殊用品(包括含有化学物质的危险化学品)大都是为我国游客的住宿、餐饮、娱乐、休闲服务的。因此,海关可适度放宽邮轮补给“危险化学品”的限制,以满足邮轮日常经营所需,适度放宽的载体是创设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海关白名单制度。考虑到我国邮轮经济的60%体量在上海市宝山区的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建议由上海海关制定“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海关白名单1.0版”,在宝山区(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进行试点。具体建议如下:
 
1)由上海海关组织挂靠上海港口的邮轮的经营公司、代理公司、船务公司、以及国内的邮轮供应公司开会商议,列出邮轮需日常补给的、且被归为危险化学品的“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清单”。清单的制作应参考《国际通用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又称材料安全数据表)及国内的危化物品清单。
 
2)由上海海关组织专家及邮轮公司、供应公司代表开会研讨,理清邮轮需日常补给的且被归为危险化学品的物品的危险性,以及其在邮轮上的使用、储存、处置、安防情况,然后论证邮轮补给该些物品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与补给相关的合理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商讨论证时,应参考国际通用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及国内的相关规范、标准,可将邮轮需补给的危化物品分为三类:日常危化补给物品(危险程度较小、且邮轮上常用的),一般危化补给物品(危险程度中等、且邮轮上较常用的),及特殊危化补给物品(危险程度较大、且邮轮不经常使用的)。
 
3)在充分商讨、论证的基础上,由上海海关制定“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白名单”,允许邮轮在停靠上海港口时“分类”补给危化物品。对于日常危化补给物品,邮轮随时补给,无需向海关申请批准或报备;对一般危化补给物品,邮轮可补给,无需申请批准,但需向海关报备、说明补给原因;对于特殊危化补给物品,如邮轮确需补给的,应事先向海关进行申请,并说明在上海港口补给的必要性,由海关酌情而定。白名单的制作时,可考虑吴淞海关之前对消毒类、洗涤类危化物的“特殊处理”,也可参考香港、新加坡、韩国等邮轮补给国(地)的海关做法;
 
4)除“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白名单”外,上海海关还可组织专家与邮轮公司代表,针对每类危化物品,制定邮轮补给、使用、储存、处置危化物品的规范及安防措施,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以避免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进行应急处置。规范、措施应附于白名单之后;
 
5)白名单及后附规范、措施应每年进行回访、调整。随着邮轮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邮轮为游客提供的运输、休闲、娱乐、餐饮服务水品将不断提高,船上需要补给的物品(包括危化物品)也将不断增加,所以有必要对白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上述(1)-(5)即是“邮轮日常补给危化物品白名单”制度。如能在上海宝山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试点成功,则可向全国其他邮轮港口推广复制。届时,海关总署可酌情制定白名单2.0全国版。我们有理由相信,白名单制度将成为引领全球邮轮海关监管的“世界级规范”。
  
笔者相信,适度放宽海关对邮轮补给日常使用的危化物品的限制,将为邮轮公司的营运提供便利条件、降低其营运成本,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中国游客在邮轮上的享受度也会有一定提升,为中国邮轮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节录自《邮轮经济法律规制研究 - - 上海宝山实践分析》







作者:林江,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美国杜兰大学外聘副教授、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政法所副所长、中英律师、中英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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