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近日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川航一位员工于2015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次日,四川航空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核实,该员工于2021年8月入职,其不当言论发表于大学就读期间。公司现已将此人做停职处理,涉事人员目前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入职之前的不当言论,是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
一般情况之下,劳动纪律适用于劳动关系续存期间,除非员工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或者触发了企业制度中禁止再应聘、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规定。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该员工大概率不属于这种情形。
该员工的言论,在道德层面应当给予谴责,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嫌疑。但是,如果因其入职之前的言论而解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层面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虽然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但是企业需要举证何为“负面影响”。虽然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是因为系员工入职之前的行为,其合理性、合法性方面依然存在巨大挑战。
能否以岗位对于人品、道德有着非常高的要求
而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2015年的言论,是年轻时犯下的错误,还是根深蒂固的极端想法,抑或是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完善所导致的?这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情。经过6、7年的时间,当事人也许已经脱胎换骨成为一名新时代的奋斗者,抑或继续堕落无法自拔——这些都是猜测,而猜测或者任何主观的判断都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企业需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即法律认可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证据。
根据目前川航方面的消息,已经对涉事人员进行停职调查。笔者推断该事件的走势,大概率是当事人做出书面道歉,公司方面对其加强教育和管理。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航空企业对于从业人员,尤其是对机务人员自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措施,这是航空企业的生命线,因此,外界大可不必为此担心。
当然,川航方面亦有可能出于回应网络舆情的目的,选择与该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应当算是中策;如果更进一步,选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涉及企业形象层面也许是上上策,而在法律层面上则属于下下策。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里的“依法”应做广义理解,即依据所有的法律规定、法规和规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等;这里的“劳动规章”,即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劳动权利”,即享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和获得工作报酬等等;“劳动义务”,即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从劳动的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单位安全卫生规程等等。
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管理的边界,2014年最高院公布的“某员工因上班打黑车被解雇争议案件”中,法院对此进行了精辟地论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由此可见,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围绕劳动过程、劳动管理来进行。换言之,对于非劳动过程、非劳动义务的行为,即员工私下的行为,我们暂且称之为“私德”或者“私人”行为,通常不直接属于劳动规章管理的范围,如员工私人间借款、同事之间谈恋爱、员工品行方面的瑕疵等等。
当然,如果员工的“私德”行为结果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定,如恋爱或婚姻关系违反了“不相容职务”的规则,则企业可以据此给予调整劳动关系履行;或者影响了企业劳动秩序,如占用工作时间处理借贷、恋爱关系,因此在公司内部发生冲突等;或者给企业声誉造成了负面评价等。类似以上这些情形,都应当属于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管理的合理界限范围之内。
笔者建议,川航方面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在处理时,多些理性、多些法治,少些冲动、少些感性。当然,更需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健康,无论是否涉及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帮助其正确看待这件事情,合理应对潜在的舆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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