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厦门港邮轮业复工复产和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和邮轮旅游目的地,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国家正式通知邮轮复航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据悉,为促进邮轮经济发展,2015年厦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2018年,厦门市重新修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本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对2018年出台的扶持意见进行延续。
《意见》明确,扶持对象包括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在内从事邮轮旅游运营的相关企业,按始发港航线和访问港航线分类明确扶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