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 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满足学校专业建设需要,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能力强,指导专 业教学、创新创业、学生实习实训的技能强。
3.具有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奉献精神。
4.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6.符合《事业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 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的。
3.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 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5.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 有违反其他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