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股权,在自由面前,不值一提。
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人到当当网公司控制公章,并在公司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
随后,当当网发布声明,称4月26日早上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并称被抢走的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一时间,各路律师从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角度进行专业分析评论,并作出最终预测。
当当“宫斗”刷屏之时,笔者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忍不住说一句:金钱、股权、名利,在自由面前,不值一提。
无论当当网的创始人李国庆,还是目前当当网的实际控制人俞渝,夫妻一场,如今走到这一步,让人感慨万千。后续的发展也让吃瓜群众们不禁捏了一把汗。
李国庆最终夺权能否成功?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公司股权之争的普通打法是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高级打法则是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一招致胜。这从真功夫股权之争到上市公司康达尔股权之争,都已经是屡见不鲜。
请注意,本律师使用的是“控制”,并没有使用“抢夺”。由于李国庆身份特殊,他既是当当网的创始股东,也是目前当当网实际控制人俞渝的法定配偶(虽然在离婚,但是法院还没有正式判决),当当网公司的普通员工见到他还是有所顾忌。在李国庆控制公司公章时,大概率不会涉及使用暴力,这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也可以看出控制公章的过程相对平静,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而且本律师估计当时俞渝大概率也不在公司,否则有可能真会上演全武行。
我国刑法对于涉及企业印章的罪名只有一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印章罪(第二百八十条)。但是在本次事件中,并不涉及伪造的问题。
那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作为刑法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共有四种情形,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均有“情节恶劣的”、“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求,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说,李国庆控制公章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前述的程度要求。而且,当当网公司控制权之争,也是涉及到李、俞夫妻二人处置的态度,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另外,据传李国庆当天还带着律师前往公司,从这一点来说,李国庆一方对于前往公司控制公章的过程、后果应当作过详尽的分析,因此本律师认为李国庆因控制公司公章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较小。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是凡人在经营公司。在非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股东们经常会涉及到两个常见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手法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后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在我们所知的案件中,以真功夫股权之争涉及到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最为知名。由于民营企业家在发展过程中,股东对于自己的、自己家的和公司的资金容易发生混同,尤其是在股权一股独大的时候更容易发生侵占或者挪用,就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本次事件中,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李国庆一方是否会使用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来置俞渝一方于危局,关键还是要看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要达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律师注意到李国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写道:“俞渝女士所作种种行为早已完全丧失道德底线,不仅构成对李国庆先生的侮辱、诽谤,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详见第2页第5点),这里就会有本事件中存在其他刑事罪名的可能。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前者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后者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两个罪名都是告诉的才处理,即都是刑事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则是公诉案件。
另外,由于目前部分的侮辱、诽谤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前述情况,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李国庆所说的是真实的,那么在提供确实、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同样,如果俞渝认为李国庆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也可以进行刑事自诉。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凡所有相,皆是虚枉。但愿,天下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