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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重磅!海南离岛免税购物10万元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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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0: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升至10万元,不限次;同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由原来的38种增至45种,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

今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此次三部门公告,是对《总体方案》的落实。

根据公告,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免税额度方面,公告表示,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公告同时明确,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财政部解读认为,与此前政策相比,公告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三是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四是以额度管理为主,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五是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2011年4月开始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促进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带动了海南旅游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据海关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购物1631万人次,免税销售额538亿元。

财政部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力度大,将大幅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释放政策红利,提升群众获得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增强各界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信心。



2020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为落实《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与此前政策相比,《公告》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二是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三是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四是以额度管理为主,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五是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自2011年4月开始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促进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带动了海南旅游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据海关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购物1631万人次,免税销售额538亿元。此次政策调整力度大,将大幅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释放政策红利,提升群众获得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增强各界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信心。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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