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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延误险“骗保300万”? “保险骗子”还是“保险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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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6: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拘。该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就引起了热议,网上就其是否有罪,以及延误险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的主要人物李某是否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大部分网友认为李某利用保险规则的漏洞,薅保险公司的羊毛,更多的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及航空延误险自身存在的设计和风控缺陷。保险公司将李某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即保险诈骗罪),恐怕难以服众。



6月12日下午,警方通报了该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指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随着案情更多细节的披露,虽然仍有部分网友将舆论矛头对准保险公司,但是业内人士对于该案件中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的看法逐渐一致。


该案件中李某触犯了多项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一是伪造公司印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二是航班没有延误,该嫌疑人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三是李某多次骗取巨额的理赔金。这样三个事实综合在一起,确实满足了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基本考察要点。



实际上“航班延误险骗保案件”在此之前并不鲜见。2020年4月南京某企业高管也因涉嫌航延险骗保案被刑拘。今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披露了该市首例航延险系列保险诈骗案,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买延误险,发家致富”正在成为一种现实。


该类型事件也给保险业带来警示,目前市场上的航延险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乘坐投保航班”。条款设计上存在的漏洞给了部分人员“撸羊毛”或者“赌博押宝”的空间和机会。其次,李某买了多份保险且伪造证明迟迟没有被发现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在航延险的风控管理和核保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南京航空延误险骗保案件”发生后,多家保险公司修改航班延误险理赔规则,被保险人合理推测(航班会延误)、未实际乘机,均被列入免赔范围内。 

(众安在线)航班延误险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标准


此外,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承保公司在免赔条款中提到,被保险人未能按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的,或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搭乘航班的;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针对保险公司修改航班延误险理赔规则,将未实际乘机及合理推测列入免赔范围内的做法在网上引起热议,有律师认为以上修改的条款不合理不合法。


保险合同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射幸合同,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主观推定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可以不理赔。


其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航班延误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在航班发生延误时,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保险标的就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也不应该因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推断航班会发生延误而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上述修改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违背。


如果保险公司基于上述理由而拒绝赔偿,该种保险就不再是保险,而是因乘坐航班而附加在乘客上的一种“税收”。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人应该咨询专业的平台或人员,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合理、合法的保险理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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