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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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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近日某食品公司的财务小李碰到一个新难题,逢年过年公司都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的员工,但是这是否需视同企业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的员工,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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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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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3: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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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5: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越顶吃的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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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7: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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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7: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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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7: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照你这么说真的有道理哦 呵呵 不进沙子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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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2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我真的很笨????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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