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证载用途和现状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二)本次租赁标的物仅作旅业用途使用。
(三)租赁标的物的租赁期限,无装修期、无免租期。
(四)承租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北城酒店16栋六、七楼(含酒店大堂)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称《物业租赁合同》)、《广州市北城酒店16栋六、七楼物业(含酒店大堂)用水、用电的协议》、《补充协议》(详见附件1)并办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物品的相关移交手续。
(五)租赁标的物的租金按月进行结算,承租方须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标的物首期租金,以后须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足额缴纳当月租金。第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5%。
(六)承租方须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按首年月租金的3倍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违约、无欠租欠款以及出租标的物及物品交接手续完善的前提下,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广园西路23号北城酒店六、七楼(含酒店大堂)租赁物业及配套设施移交书》、《物品移交确认书》之日起十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及酒店物品使用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七)租赁期间,出租方提供酒店物品供承租方使用(详见《物品清单》附件1),酒店物品使用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并在租赁期间约束承租方做好对出租方提供的酒店物品的维养工作。否则,将在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损坏部分的相应金额。
(八)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状况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按现状及现有资料承租该物业。
(九)租赁标的物出租面积为2150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出租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十)租赁标的物已由出租方办理了全套酒店经营牌照,承租方如用于酒店经营,可选择出租方现有酒店经营牌照或自主办理酒店牌照经营,若需使用出租方现有酒店牌照经营,则需另签定《补充协议》以约定有关使用条款。若自主办理酒店经营牌照,出租方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营牌照,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承租方无论选择使用还是不使用北城酒店现有酒店经营牌照,均须负责酒店经营牌照的年审工作并承担年审所需费用,且不得造成现有酒店经营牌照过期、作废。
(十二)租赁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出租,承租方知悉物业现状及瑕疵,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承租方需自行协调好周边邻里关系。
(十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分租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
(十四)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双方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五)如出租方在交付标的物之日起30日内未能移交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或承租方均可选择解除本次租赁行为,承租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无息退回,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承租方无法定或约定原因拒绝接收租赁标的物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次租赁行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不予退回。
(十六)因履行《物业租赁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出租方及承租方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十七)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