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感谢布织道 老师的整理和分享! 微信公众号:审计实践(ID:one_auditor) 2020年6月10日,据媒体报道,南京女子李某使用本人及其亲友的证件频繁购买机票和航空延误险,并利用航空延误频繁理赔,五年内获利近300万元。
李某曾经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由于对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从亲友处获取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利用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购买一份航空延误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李某还凭借曾经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从而获得更高额的理赔金。从2015年至今,李某通过上述操作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李某事实上购买了机票,之后又购买了航空延误险,这两件事都是真实发生的。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李某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机票和延误险,在飞机延误的前提下,李某利用了行业漏洞,属于投机行为但不是犯罪。李某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可以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如果在被借用身份证件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没有购买保险的真实意愿,保险合同无效,李某应该返还理赔金。同时,李某的行为还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依据《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购买机票及延误险,客观上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只是利用制度、条款上的漏洞不当获取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骗保。如果李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购买机票及延误险,非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欺骗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除了上述两个观点,法律人士或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还有一些更技术的观点,也欢迎大家留言补充和讨论。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职业打假者,他们大多没有购买“假冒商品”的真实意愿,而是通过购买假冒商品来揭露制造或贩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但现实中也发现不少所谓“打假者”或者所谓“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人并不是真正为了打假,而是了获取不当利益。他们通过虚假的购买行为,钻合同、条款以及流程上的漏洞,甚至故意诱导商家做出不合规的销售行为,从而数倍于原商品价格的赔偿金。对于一些相对弱势的商家,由于抓不到充足的证据,也只能自认倒霉。而一些监管机关,大部分为了维护稳定,一般也会责令商家赔付而息事宁人。1.组织里的审计人员不仅要能揭示出内部的风险,还要发现组织外部的非法行为给组织带来的风险或损失。2.审计人员要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案例的学习,掌握抓住问题主要矛盾的能力。审计人员应该向法律人员学习对问题的定性,抓住问题的核心。3.审计人员在实际检查中,需要找到问题责任人的真实动机。4.对经济合同的审核不仅是法务人员的职责,审计人员还要通过合同审计发现制度或流程的缺陷。本文为布织道 授权转载文章。尊重原创!未经原作者授权,请勿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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