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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规则赚取赔付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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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5 16: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近日相关报道,南京警方对某人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规则骗取赔偿300万元按照保险诈骗罪进行立案,引发律师界的很大争论—罪与非罪,作者依据相关知识在假设媒体报道事实真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做出分析:

一、事件缘由。

根据相关报道,事件的基本情况为:某人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航班的航程中是否存在极端天气,然后利用自己与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每次购票均用四五个身份,每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不等的延误险,但是其并不去乘坐飞机,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他就会在飞机起飞前将机票退掉,减少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自2005年至今。实施近900次,累计理赔金额高达300万元;现已涉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梳理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刑法》第198条规定对于保险诈骗罪行为规定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本事件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明确涉案金额已经超过1万元,起刑标准已过,需要看是否存在法定入罪情形:可以进行排除以下适用条件:某人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而是投保人);没有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没有夸大损失的程度;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没有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现在只有一种可能是否存在虚构保险标的;

三、航班延误险及其保险标的的认知

航班延误险是自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在该公约第19条中首次出现了航空延误险的名称,航班延误险是指当投保人即乘客在合同约定的要乘坐的航班发生延误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航班延误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类,其保险标的为因航班延误给投保人即乘客因延误时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当然其中包括了时间成本的意涵。

四、在本事件中判断是否存在诈骗的关键是延误造成的损失是否存在。

  保险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类,我们可以根据诈骗犯罪的一般特征进行判断,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

在本事件中,某人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条件是其是否真的存在因航班延误而存在的损失,这其中既不是有的观点标示是否乘坐其他航班,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航班延误,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情况,因此,对于虚构保险标的的判断应该按照实际损失是否发生这一根本标准进行判断;

五、典型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分析

在此事件发生后,有些观点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要的理由如下,我们可以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

1、将获取航班延误的赔偿等同民事赔偿,将虚构航班延误损失(保险标的)的行为等同于民事违约行为。这种将民事赔偿理论扩大化的观点难以得到认同,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时受到损失,没有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本质上也是一种诈骗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2、假借其他人名义购买机票不够虚构保险标的,这种观点还是没有将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按照财产相关利益的定义,深化到航班延误给予乘客造成的财产损失上,没有抓住这一问题的根本症结;

   3、双方均按照射幸合同进行行为,为何只允许保险公司赚取利润,为何不允许乘客与其对赌。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不假,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因航班延误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发生航班延误而不支出保险金而赚取利润,这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乘客利用虚构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赔偿,二者之间是存在本质上区别的,我们在法治社会要按照义利的辩证关系,正确认识这一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假定网络报道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实,作者认为可以适用保险诈骗罪,我们不应该将民事合同关系等法律适用扩大化,严格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相关问题,同时,对于航空延误险运行过程中一些问题,需要通过“金融大数据技术”等方式进行改革,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决不是虚构保险标的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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