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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有媒体报道了一起由南京警方侦办的利用航空延误险实施诈骗的案件,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
因为报道是这么说的:警方披露,自2015年以来,李某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这下大家可炸了锅:这虽然是利用了规则的漏洞薅了保险公司的羊毛,那最多也就是民事纠纷,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呢?
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不少人跟大家的感觉是一样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谁知,反转来了!
那么,这个事件前后反转的关键,到底在哪里呢?
两个字:伪造。
假如没有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那么李某购票手续、购买保险手续合法,理赔程序合法。
因为航班延误是客观原因形成的,既不受李某的控制,也不是李某制造或者编造出来的。
就算李某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购票并购买附带的延误险,这也算不上是非法手段吧。
更何况,法律也没有规定说,旅客购买了机票必须乘坐,买了机票而不实际乘坐也不犯法。
只能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规则有漏洞,可以把这个漏洞补起来,限制这种钻空子的行为。
当然,因为李某是隐瞒了亲友的真实目的,使用他们的信息进行购票的,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公司可以打个民事官司,看看能不能挽回一点损失,但不管怎么样,这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跟刑事责任完全不搭边。
但是,根据现在警方的通报情况,李某有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这样的话,就有可能有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客观要件,涉嫌了保险诈骗罪。
这样看来,警方抓人那是没错的。
不过,作为一个媒体人,焦焦倒是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
事实上,早在今年五月,上海市公安局就曾经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上海市首例“航延险”系列保险诈骗案。
此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更多,总共有27人;涉案金额也更大,超过了2000万元。
不过,这个案件并没有像南京的案件这样,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大的反响,为什么呢?
因为报道说得很清楚: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前获取航班延误信息,虚构被保险人需要航空出行正常如约到达的事实,并使用私刻的航空公司及机场印章,伪造多份航班延误证明,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既私刻印章,又伪造证明,就算不懂法,一看也知道有问题了!
所以说,警方怎么办案很重要,媒体怎么报道也很重要,一个不小心,就会引发巨大的舆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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