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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三百万,她到底虚构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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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4: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航空延误险,似乎是一个小众的保险,它离我们很近,但又好似离我们很远。笔者也经常乘坐飞机,也偶尔会遇到航班延误,但似乎从未想起进行保险理赔,因为实在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

近日,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一时间引起了各路法律人马的广泛评论。

 

利用规则漏洞牟取利益何罪之有?


辩方观点:李某以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及航空延误险。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李某付款之后已经成立。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延误情况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李某通过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购买保险及索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是否虚构保险标的成为本案案眼





飞机是否延误,李某控制不了也虚构不了,所以李某不存在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作保险事故。那李某在购买航空延误险的过程中如果构成保险诈骗罪只能是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个什么东东?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比如为汽车购买保险,但这个汽车根本就不存在就属于虚构保险标的。本案的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因航空旅程延误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很多法律专家都认为航空是否延误不是李某能控制的,但是据公安机关公开披露的资料,李某利用亲属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这些亲属朋友对于购买机票并不知情,这些亲属朋友和李某也并不会真正乘坐飞机,也就是说航班的延误根本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因为购买机票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乘坐而是为了理赔。李某以一个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损失投保,获利巨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了。

 

 

当然李某能够有机会涉嫌保险诈骗,跟保险的条款存在漏洞密不可分,如同若干年前许霆案一样,由于银行系统的故障导致许霆可以不停的从取款机取款。当年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也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最终许霆还是获罪入狱。对于本案当中的李某虽然确实存在过错,但是鉴于保险公司的制度本身存在漏洞,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同于那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被告人,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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