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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航空延误险理赔300万元,是否构成犯罪?多位业界相关人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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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2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津云新闻记者 陈庆璞


自2015年至2019年,女子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保险公司相关报警,4月29日将李某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接受警方讯问


警方披露,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外,还以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购买机票。其中一趟航班,李某就以5个人的身份信息索赔到了10余万元。据悉,李某有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的途径,并刻意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结合航程极端天气,实施索赔获利行为。


连日来,事件持续发酵,网上网下讨论激烈。李某的行为是不是诈骗?是不是构成违法或犯罪?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适宜?对这些问题,各方观点争执不下。津云新闻采访了多位业界相关人士对案件进行解读。


在一些业界律师看来,李某的行为已经明确地属于犯罪。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贺小电律师对媒体表示,延误险设置的目的,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机票,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


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没有真正去乘机,也就没有损失。她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就是说,李某通过自己或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只是手段,买延误险索赔才是目的。因此,他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带有主观恶意的欺骗,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而另一些律师的观点正好相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玉冰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她表示,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的直接原因是航班延误,李某购买延误险的行为只是促成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之一,只是“必要不充分条件”,而并非直接原因。


她进一步解释,从刑法合同诈骗的角度看,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的保险)本身是真实有效的,并且使用的合同主体(多人的身份证)也是真实存在的;合同签订时,李某履行了合同的给付义务,不构成合同诈骗。从保险诈骗的角度看,不管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还是故意制造损失,刑法所明确的几种诈骗形式都是行为人的故意造成的。而此案中,航班延误与当事人并无直接关系。


因此,吴玉冰认为,从刑法的被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是不合适的。


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不构成保险诈骗,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免除刑责,更不意味着其行为可以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名义下得到鼓励。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朱铭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李某的行为构不成保险诈骗,因为诸如虚构保险标的、恶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伪造单证,这些情节都不存在。“当事人就是打擦边球,打时间差。”


他同时表示,不构成保险诈骗,不意味着李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找到足够充分的证据,可以满足一般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证明当事人具有专门获取理赔金的主观恶意,那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需要站得住脚的证据。”


对于不少网友力挺李某的情况,朱铭来表示,一个社会要建设诚信体系,李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值得鼓励的,“大家不希望人人都变成这个样子,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手段来制衡。同时,执法办案部门要从法律、法条上论证清楚,让大家心服口服。”


朱铭来教授表示,案件暴露了行业内的一些问题,航空或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保险设计来规避这些风险。比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理赔必须以当事人完成乘机为前提,未乘机的属于违约,不予理赔。“通过完善设计,增加免责事项,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在一个航班中,李某用5个人的身份信息,拿到了十多万元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加强核查,查出这些钻空子的行为并不难。”




听说好看的人,都爱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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