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方的通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购票并大量投保航空延误险,还从亲朋好友处以买理财为由,获得了20多个身份证号码以及护照号,以逃避系统核查。
因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者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根据航程中有无极端天气,估摸航程延误概率,从2015年至今李某成功了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此外,李某还会关注航班信息,若了解到航班延误几率不高,李某会在起飞之前把机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而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行为,正如警方通告中是涉及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吗?
一、什么是航空延误险?
航空延误险,是指投保人(乘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
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行程的延误发生,而不是乘客本人,只要航空延误发生就触发了理赔,一般乘客是否登机并不影响理赔。
二、是否涉及犯罪?
南京警方是以涉嫌保险诈骗和诈骗罪,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看了保险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好像李某还不够格。
李某有虚构保险标的吗?李某真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因为保险标的是航空延误行程发生了,这是真实发生的。
李某有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吗?这个也没有,因为真实发生了航空延误,李某才申请了理赔。
李某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吗?李某好像没有这么大的能量。尤其是航班的延误,这个客观条件包括天气变化、流量控制,非她能控制和虚构的。
而李某,靠着估摸竟然成功了900次,靠着一己之力打败了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和理赔员(实在是牛,佩服)。
三、最后的总结
既然投保人,完全是利用保险公司的规则申请理赔。在没有违反任何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只是利用了保险合同自身的漏洞来赚取金钱,这个行为是否违法,值得商榷。
现有的保险产品的内容和规则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同一款产品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测算可以盈利,为什么客户估摸测算盈利,就需要坐牢,是不是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可以识别二维码私信奶爸!